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肾友注意,前方高能|四川泌尿外科医院开通门诊特殊疾病治疗-门诊血液
06
2019-05
08:27
作者:王磊 来源:未知
喜大普奔

四川泌尿外科医院 开通

门诊特殊疾病治疗-门诊血液透析 业务啦!

今后广大肾友朋友们在医院进行门诊血液透析治疗
医疗费用就能直接报销了!
下面,小泌将一些基本的内容给广大的肾友们普及一下:
 

保障对象

患有慢性肾脏病,符合《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慢性肾脏病门诊血液透析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门诊血透认定标准,每周血液透析不少于2次(含2次)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前已在其它统筹地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接受血透治疗、享受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不属于本通知保障对象。
 

保障待遇

参保人员在门诊血透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血透医疗费用,不计起付标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按以下方式执行:
1.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三级门诊血透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由个人全额承担;不符合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条件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全额承担。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下级别门诊血透定点医疗机构(含部分三级乙等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参保缴费年限分为:
⑴连续参保缴费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的参保患者发生的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符合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条件的,由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承担10%,剩余部分由个人全额承担;不符合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条件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全额承担。
⑵连续参保缴费第25个月至第36个月的参保患者发生的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符合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条件的,由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承担20%,剩余部分由个人全额承担;不符合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条件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全额承担。
⑶连续参保缴费第37个月起,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血透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部分按定额计算。符合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条件的参保人员自付标准为1000元/年(250元/治疗期)。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下级别门诊血透定点医疗机构(含部分三级乙等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个人自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部分按定额计算。符合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条件的参保人员自付标准为2000元/年(500元/治疗期)。
 
4.为减轻患者自费负担,我院按二级门诊血透定点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执行。
 
看完本篇如果有什么疑问,欢迎广大肾友到四川泌尿外科医院咨询哦~
咨询电话:028-85336999
咨询公众号:四川泌尿外科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