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教游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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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住院费用实行单次结算。但统筹基金不支付全额自费的诊疗项目、药品、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和超标准床位费。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乙类药品”时,个人要首先自付10%;使用部分支付诊疗项目时,个人要首先自付20%,再计入统筹基金支付基数。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参保人员住院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具体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住二级或三级医院两次及两次以上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100元,但最低不低于160元。住省外医院的起付标准970元。异地安置人员按医院的实际等级计算。
统筹基金封顶线:2017年3月1日起,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
起付标准以上、封顶线以下的住院费用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为:在80%+本人实足周岁×0.2%的基础上对50周岁至59周岁的参保人员调增2%,60周岁至69周岁的参保人员调增4%,70周岁至79周岁的参保人员调增6%,80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调增8%。根据年龄增加后的总支付比例不得超过100%。
参保人员年满90周岁及以上和患有精神病或艾滋病住院治疗的不计算统筹起付标准。
(二) 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统筹封顶线以下支付标准:参保人每次住院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余下的费用(不含自费),50岁以下给付70%,50岁以上(含50岁)给付90%。
统筹封顶线以上的的支付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含自费)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时,其超过部分,在扣除自费部分后报销90%,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给付最高保险金额为20万元。
(三)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
省本级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按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住院床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成价费(2010)106号规定的三人间及以上的普通病房床位价格(如床位费低于上述标准则按实际床位费)纳入支付基数,再按比例支付。床位费纳入支付基数的具体标准为:一级病房3人间每床日25元,4人以上房间每床日15元;二级病房3人间每床日15元,4人以上房间每床日10元。入住超过报销标准的病房时,超标费用由个人承担。